法治日报记者 张守坤
一名67岁女性在北京市某宠物乐园被一只未束犬链的拉布拉多犬扑倒,致腰椎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犬只主人、宠物乐园及其唯一股东各执一词,互相推诿。饲养人认为自己的行为符合园区规定,经营者则拿出《入园协议》主张免责,受伤老人是否因违规入园而自担部分责任也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
2026年7月4日,《法治日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本案详情。该院经过二审判决,对饲养人、经营者、一人股东共三方的责任形态进行了精细化划分,明确了宠物乐园这类新业态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厘清了饲养人在此类场景中不可让渡的监管责任。
乐园发生犬只伤人
2023年10月1日,李某携带其饲养的拉布拉多犬购票进入北京市某宠物乐园。同日,王某及其女儿刘某携带比熊犬也入园游玩。监控视频显示,李某的拉布拉多犬在自由活动区一直未束犬链,李某则在一旁休息。随后,拉布拉多犬自行碰开隔离栅栏门,跑入专门供小狗活动的区域。其间,乐园管理员背对自由活动区,始终低头未察觉这一情况。
王某担心自家比熊犬被咬伤,遂抱起小狗不断避让并呼喊求助。管理员闻声起身,但为时已晚,拉布拉多犬连续扑向王某,将其扑倒在地。王某被送医后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将李某、宠物乐园及其唯一股东梁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并要求梁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作为饲养人未对犬只进行约束,存在过错,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宠物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梁某作为一人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宠物乐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5年3月24日,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20万余元,宠物乐园在李某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50%的补充责任,梁某对该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方责任各有界定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李某主张,自己的行为符合园区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王某作为67岁老人,属于《入园协议》中“谢绝入场”的人员,其入园本身即属违规;王某女儿离开独立区域时未随手锁门,致使其犬只进入,王某存在严重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李某认为入园后管理权限已转移给宠物乐园,宠物在哪个区域活动、是否佩戴牵引绳均由乐园决定,乐园应承担管理不到位产生的损失。
王某辩称,自己对事故不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女儿不知道园区小门是起到隔离动物作用,管理员也从未提示需要锁门,不存在重大过失。反而是李某对大型犬未牵引、未看护,才导致事故发生。
宠物乐园及梁某则辩称,乐园仅提供场地使用权,对入园犬只的管理职责并未转移。李某未对犬只采取拴养措施,且未及时制止犬只进入其他区域,明显存在重大过错。乐园工作人员在王某呼救后第一时间制止了犬只,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王某亲属未正确关闭区域门闩,属自行造成危险来源,乐园无法预见。
北京市三中院民一庭副庭长薛妍介绍,二审法院迅速锁定两大争议焦点:一是李某作为饲养人未束犬链、未牵引犬只,过错毋庸置疑,但宠物乐园作为经营者,是否也应为园区内发生的犬只伤人承担责任;二是如果饲养人和经营者责任均成立,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还是其他更复杂的责任形态。
薛妍告诉记者,法院最终确立了三方责任形态的精细化划分标准:李某与宠物乐园的过错相互独立,共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二者应就各自侵权造成损害的部分承担按份责任;宠物乐园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缺失,还应在李某责任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梁某作为一人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应对宠物乐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大型犬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他人损害的,只有在被侵权人存在故意的情况下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本案中,王某及其女儿不存在故意,也不能预见到损害后果,不承担相应责任。”薛妍说。
2025年9月,北京三中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宠物乐园赔偿王某14万余元,李某赔偿王某60744元;宠物乐园在李某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以30372元为限);梁某对宠物乐园应支付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必须严守安全底线
在薛妍看来,随着萌宠经济蓬勃发展,宠物乐园、撸宠店等新业态场所日益火爆。经营主体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主体责任,严守安全底线。
她建议,经营者应从三方面强化安全管理:首先,排查经营场所安全隐患,对防护围挡、游乐设施等进行常态化检查和维护,从硬件上规避安全事故;其次,建立动态监测制度,全程、全方位巡查场内宠物状况和场地情况,及时制止危险行为,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处置;最后,建立安全应急预案,针对宠物伤人、游客摔倒等意外场景制定标准化处置流程,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通过制度化、常态化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结合本案,也提醒广大动物饲养者,进入宠物游乐场所时,不能过分轻信经营者的单方承诺,切勿完全依赖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措施。”薛妍说,饲养人应始终尽到对动物的管理义务,规范自身养宠行为,主动规避安全隐患,对宠物行为及公共安全担负主体责任。
来源:法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