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尖轻点即可发声,网络空间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评价与监督渠道。然而,权利行使应有边界,言论表达亦需理性克制。不当言论与不实信息,不仅会影响他人声誉,也可能让合理维权逾越法律底线。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消费纠纷引发的名誉权侵权案件。
2024年9月,小王(化名)因自家宠物狗受伤,带其前往某宠物医院接受治疗,治疗总共花费2000余元。事后,小王认为医院收费偏高,且店内未做到明码标价,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此后,小王以消费者维权为名,在多个网络平台,多次发布带有“避雷某宠物医院”等字眼的视频和图文内容,相关内容被大量点赞、评论、转发,在网络上引发舆论关注。某宠物医院认为,小王故意发布的言论严重损害自身名誉及正常经营秩序,遂向永定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王在网络发布的“强买强卖”等内容,没有行政机关认定依据,也缺乏有效事实佐证,属于无根据的负面不实言论。相关内容在网络广泛传播,直接拉低了某宠物医院的社会口碑,造成名誉受损,已经构成名誉权侵权。
承办法官表示,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合理评价与监督,但不能捏造歪曲事实、使用侮辱性语言,更不能超出正常评价范畴。假借维权名义,发布不实言论诋毁商家,已经突破言论自由的法律底线,必须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据此依法判决小王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同时赔付某宠物医院维权合理开支4000余元。
一审判决后,小王不服提出上诉。经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小王向某宠物医院出具书面道歉信并按要求公示,并赔付某宠物医院维权合理开支2000元,某宠物医院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圆满化解。
权利行使必有边界,网络发言务必谨慎。消费者与商家产生消费争议时,应通过合法正规途径理性解决。切勿一时冲动,在网络上造谣抹黑、言语攻击他人,逾越法律红线,最终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网络发言守底线,维权需依法
1.消费者维权:合理评价不越界。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批评,但必须坚守客观事实,不能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使用侮辱、诽谤性语言,不能借维权之名肆意侵害他人名誉。
2.商家经营:合规经营是基础。
经营者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规范服务流程,诚信守法经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从源头减少消费矛盾纠纷。
3.网络空间:言论自由有边界。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发表网络言论都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理性发声、文明发言,共同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永定区人民法院 作者:向怡霄 刘江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