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爱宠人士的增多,宠物寄养行业也日渐兴起,如果宠物在寄养期间生病并产生医疗费用,责任和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原告闫某将其宠物犬送至被告索某寄养机构寄养,双方签订长期寄养合同,约定寄养周期为一年,闫某支付寄养费用6388元,并特别备注宠物有结石病史,需日常观察排尿情况,宠物习惯饮用纯净水,每天需多次遛放,引导排尿等寄养细节。合同同时约定,索某仅对寄养期间宠物的外伤和丢失负责,如因疾病引起的一切问题,由闫某决定具体医治细节,如遇突发情况需做紧急处理,费用由闫某承担。
2025年11月,宠物身体出现脱水状况,索某随即告知闫某,并将宠物先后送至两家动物医院诊治,闫某花费医疗费10464元。
2025年12月,双方因给水时间、遛狗频次无法达成一致,解除寄养合同。随后,闫某要求索某赔偿上述医疗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故闫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原告诉称
我多次提醒索某,我家狗狗曾做过肾结石手术,不能憋尿,需要勤遛勤喂水,每日至少遛四次,每晚10点必须遛狗。可是事发前一天,狗狗饮水次数不够,且最后遛狗时间为晚8点,遛狗后也未提供充足的饮用水,直接导致出现脱水的症状,所以医疗费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合同里面约定了我只对宠物寄养期间的外伤和丢失负责,你家宠物是自身就有疾病,和我没关系。况且,我每天都是按照合理频次遛狗、喂水,我有照片、视频、聊天记录为证,所以医疗费不应该由我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闫某与被告索某签订的长期寄养合同属于有偿保管合同,宠物店作为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宠物狗的义务。原告闫某已经明确告知宠物有结石病史,需观察排尿情况,每天多次遛放,引导排尿,故被告索某对该宠物应密切观察饮水、排尿情况,及时察觉缺水异常。现该宠物出现脱水情况并住院治疗,既有自身疾病原因,亦有被告索某未能严格按照约定时间及时喂水、遛放以及做好日常管护原因,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宠物自身疾病、被告索某实际履行寄养合同情况)、脱水原因等综合考量,酌情确定由索某对案涉医疗费承担40%的责任,闫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索某应当赔偿闫某医疗费4185.6元(10464元×40%)。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赔偿原告闫某医疗费4185.6元。
宠物寄养双方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闫某将宠物放置在被告索某处寄养,被告索某收取寄养费用,双方已经形成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在主人明确告知宠物需特殊照料需求的前提下,索某应当尽到细致照料、日常观察、突发情况及时通知等妥善保管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寄养合同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涉案合同虽然约定了被告索某只对宠物寄养期间的外伤和丢失负责,但该条款系宠物店预先拟定且未就条款内容向原告闫某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系单方面不合理地免除其作为有偿保管人应尽妥善照料义务的格式条款,因此该条款无效,宠物店不能据此免责,其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作为宠物寄养机构,应当谨慎照料、妥善饲养宠物,定期向托养人反馈宠物的健康状况并做好相应记录。若造成寄养人损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托养人,在选择寄养机构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寄养机构,并告知寄养机构宠物的特殊习性和注意事项。双方应签订权利义务对等且内容详尽的书面合同,并留存寄养协议、转账信息、沟通记录、就医单据等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能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源: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